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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金陵科技学院校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校友工作开展,进一步加强校友工作规范化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友

第一条  学校校友是曾在我校学习、任职、任教过的人员以及学校授予名誉学位者和外聘的各类专家、学者等。校友是学校宝贵的资源,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学校精神、文化、声誉的建设者、传承者与弘扬者。

第二章  学校校友工作

第二条  学校校友工作本着“加强联系、凝聚力量,服务校友、合作共赢”的原则,着力构建“学校为主导、学院为主体”的两级校友工作体系,形成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学校成立金陵科技学院校友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友工作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校友工作办公室、教务处、人力资源处、学生工作处、合作与发展规划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档案馆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校友工作负责人担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友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校友工作的管理机构,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全校校友工作,推动与开展校级校友会(联谊会)、校级区域校友会(联谊会)注册成立与运行管理,指导和完善校内各二级学院校友会(联谊会)、区域或行业专业校友会(联谊会)的建设。对二级学院校友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考核。

第五条  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校友工作年度计划。

第六条  完善校级校友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好校友工作网站和微信小程序的维护、更新和运行工作,指导二级学院加强校友工作数字化、智慧化建设。

第七条  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校友活动,积极支持二级学院结合学院和专业开展相关校友活动,并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二级学院校友工作

第八条  二级学院校友工作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成立二级学院校友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或院长担任组长,不断完善校友工作管理体制。学院校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本学院校友工作计划方案,完善管理规章,推进组织建设,组织开展服务校友、助力学校和校友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二级学院要明确校友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学院校友工作的信息收集、统计、更新,日常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积极开展服务校友各项活动,做好与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及各地区、行业校友联谊会的联系与对接等工作。

第十条  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校友工作,为校友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人员等支持,着力健全和完善符合本学院实际的校友工作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运行等工作,不断提升本学院校友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成立院级校友会(联谊会),统一规范名称为:学校+学院+校友会(联谊会)。二级学院要加强对校友会(联谊会)的指导、管理、服务等工作,协助制定本学院校友会(联谊会)的管理规章,按照要求规范做好组织筹备、成立、换届等各项工作,有关材料及时报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二级学院校友会(联谊会)应建立校友理事会工作机构。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会长、顾问等。理事人数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理事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及相应管理规章,规范做好理事会管理与运行工作。

各二级学院校友理事会名单等相关材料报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及二级学院校友工作职责如下:

(一)加强校友信息的收集、整理、更新,建立不断完善的校友信息数据库。做好校友信息更新工作,每年5月和12月集中更新校友信息。做好重点校友宣传报道等工作,及时收集、报送优秀校友信息,为学校“校友风采”等校友宣传栏目等提供素材。做好学院校友数据与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的信息共享和对接工作。

(二)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友联谊活动,推动校友工作持续性发展,及时向学校反馈活动情况。

(三)积极开展校友走访活动,听取校友对学校、学院事业发展的意见与建议,为校友及校友企业提供咨询、培训和指导服务,搭建发挥校友育人效应、实现育人功能的联系和交流平台。

(四)积极推进校友与学校、学院开展各类产学研合作,重视并能够根据校友需求调整合作和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人才培养、招生就业、实习实训、科研合作、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好协调、实施和服务等工作。

(五)积极开发和设计捐赠项目,吸引校友和校友企业捐赠,建立健全校友和校友企业支持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六)做好在校生校友意识培养及毕业生的跟踪联络工作。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毕业教育和校友返校等机会,采取各种形式,培育和增进在校学生“爱校荣校”的校友意识。

(七)热心服务校友,认真做好校友返校接待工作。

(八)根据学校相关工作部署,认真落实相关校友工作,及时做好校友活动信息及相关工作动态的汇总、报送、宣传等工作。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校友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保密工作规定,认真做好校友信息保存、保管、保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工作办公室、校友会、校友联谊会或校友的名义从事有个人目的的行为和活动,不得损害学校以及校友的利益和声誉。

第十五条  根据各二级学院校友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学校将组织开展校友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