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和监督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捐赠项目必须符合《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符合基金会的开办宗旨。捐赠项目的开展要体现社会公益性,并充分表达捐赠人的意愿。
第二章 项目的设立
第二条 捐赠项目的分类
根据捐赠者意愿,可以分为限定性捐赠项目(有限定性用途的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无限定性用途的捐赠)。
第三条 捐赠协议的签订
(一)捐赠协议由捐赠方与基金会双方签订。
(二)项目联系人或单位须配合基金会完成协议签订、立项工作。
(三)协议的签订遵照捐赠方的意愿和要求,明确规定捐赠资金的使用要求、管理原则。用于奖助类的捐赠协议,还应规定受奖助对象的条件和评审办法等。
第四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在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完毕且捐赠款到账后,受益方到基金会办理捐赠项目立项手续。
第五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根据基金会非限定性资金状况和学校发展需要,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制定资金使用方案。
第六条 捐赠方与受益方可结合捐赠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或基金的管理办法、章程等。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捐赠项目立项后,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由协议中指定的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规划、管理、实施,并对项目按时完成和完成质量承担责任。
第八条 捐赠项目的实施遵照捐赠协议有关规定,捐赠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受益单位因故确需改变捐赠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报告,并与捐赠方协商调整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调整捐赠用途。
第九条 项目受益单位应按要求向捐赠方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入基金会账户,集中管理,统一核算。接受的实物捐赠,按相应规定办理财务及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 基金会于每年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一切财务活动接受监事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于2025年4月3日经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三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