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保障捐赠方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需通过网站、媒体及其它途径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的相关活动和信息。
第二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准确、真实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本制度的管理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五条 建立健全基金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基金会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章程及相关制度;
(二)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相关信息;
(三)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相关信息;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基金会其它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属于企业商业秘密范围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
(五)处于调研、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六)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表;
(七)捐赠方明确提出不公开相关信息的,或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基金会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于2025年4月3日经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三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