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印章包括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办公室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三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四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印章遗失,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五条 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出纳保管使用。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保管、规范使用。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七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须指定专人代管。印章存放处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
第八条 印章原则上应在保管现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携带预先用好印的文书(包括空白文书),但必须登记编号并由使用人亲笔签收,未用完的须缴回存档备查。
第九条 保管人员负责监督用印登记。使用人负责登记包括用途、使用时间、使用人姓名等内容。
第十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理事长进行审批;重要事项需经由理事长审批报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须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办公室统一核稿后,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三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于2025年4月3日经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三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