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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编辑:校友办 | 发表日期:2025-05-27

为进一步加强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符合《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基金会理事会。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基金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本基金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教育厅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实行预算、决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日常财务管理

第五条  会计人员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及本基金会的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核算和全面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六条  会计人员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对每笔经济业务安排合理,并按规定及时汇报。

第七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详细、合理,使用正确,金额相符,账目清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合理化。

第八条  出纳人员负责发票的保管和开具;按国家关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票应按照捐赠协议或到账资金经审批后方能开具。出纳人员负责本基金会银行、现金的日常收支工作,包括银行支票的保管、签发、汇款等,现金的保管、收付及银行、现金账的登记对账工作。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基金会关于货币资金的有关规定,审核单据,账目清楚,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库存。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规划,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每年年末基金会办公室拟定下年度收支预算计划;基金会财务部初审;理事长审批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基金会活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一般不予以调整。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须严格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由基金会办公室拟定未列入年度支出预算的书面报告;基金会财务部初审;理事长审批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凡向本基金会捐资,需和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及基金会承诺等,基金会开具正式捐赠票据,捐赠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涉及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事项须经理事会决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捐赠接受的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设立相应科目,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个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接受的设备物资等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扣除设备物资在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后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基金会承担。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开具捐赠票据。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在捐赠人提供了近期的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公允价值的,基金会不计入捐赠收入。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资助项目支出、基金管理费支出等,支出须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原则上参照金陵科技学院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支出

1.指定用途捐赠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个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如期间改变用途,需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捐赠单位(个人)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出具捐赠补充说明,改变捐赠用途。

2.非指定用途捐赠款的资助项目需经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按相关规定实施。

3.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单位(个人)须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4.资助项目须凭实际发生费用的票据到基金会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所有报销单均须由资助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提出,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报销。

第十七条 管理费用支出

1.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的办公费、工作人员经费、各类会务费、宣传费等。

2.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不超过当年基金会总支出的10%。

3.基金管理费用核定范围内的支出与报销按照审批权限,由秘书长提出,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支出审批权限

资助项目和日常经费开支由受益单位、基金会办公室按预算方案提出申请,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1.单笔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2.单笔30万元以上的支出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七章  资金运作

第十九条  严格基金本金运作项目的审批制度,每一项投资决策都必须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资金运作方可实施,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投资结果必须向理事会汇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非财政拨款形成的基金本金运作,须经专家论证后报理事会集体决策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捐赠等收入除协议约定用途外,应全部用于学校师资队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教学改革、科研创新、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及校园信息化等内涵建设支出,以及化解基本建设债务、学校师生奖补、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等支出,不得用于基金会人员工资福利等基本支出。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合法、安全、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外,可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以及开展相关教育公益活动,可以列支管理费用。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捐赠收支均接受监事监督,以保证捐赠协议的严格执行和捐赠的正确使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规定或财务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书面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个人)及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有权对捐赠给学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个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帐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于2025年4月3日经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三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