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的管理工作,维护法人证书的严肃性,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法人证书包括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开户许可证。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存放在秘书长办公室,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理事长对法人证书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条 法人证书的使用须首先提交使用申请,注明事由,当事人签字,经理事长签字审批授权。
第四条 严禁私自复印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法人证书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办事,不得违规或擅自用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证:
1.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2.内容有误的。
3.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4.非基金会工作人员或与基金会工作、业务无关的。
第六条 法人证书原则上不带出保管场地使用,特殊情况需带出使用时,由理事长审核批准。
第七条 如因法人证书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基金会带来损失的,基金会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责任,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必要时收回其法人证书授权权限。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于2025年4月3日经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三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