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广泛筹措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教育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设 立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利用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应当在遵守本办法的前提下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
第二条 专项基金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一次或持续捐赠资金设立,根据基金会非公募的性质,不得开展公开募集活动。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审批流程
(一)专项基金应当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决策机构,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管委会对所属专项基金的活动运营承担管理责任。管委会一般由受赠方和主要捐赠人(或发起人)共同组成,管委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
(二)发起专项基金的申请人应提交立项申请报告、使用方案、管理制度、捐赠协议复印件,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发起人背景介绍,自然人情况介绍,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专项基金申请材料应提交基金会批准设立。
第四条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管理,设立专项基金项目独立核算,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和私刻印章。
第五条 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子基金。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项目支出和管理成本
(一)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必须遵照国家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规定。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委会本着“安全、合法、有效”的原则,可按协议书规定通过银行或其他合法合规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提高基金收益。
第八条 专项基金开展项目活动,须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向基金会提交专项基金项目工作计划,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专项基金项目应每年向基金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监督
第十条 专项基金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专项基金的组织构架、人员名单、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执行报告以及设立、存续、撤销、终止等信息予以公开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五章 终 止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在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需经管委会会议通过,报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基金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慈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于2025年4月3日经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三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