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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校友办 | 发表日期:2022-01-18

第一条  为规范地管理和使用捐赠,提高捐赠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外单位或个人(以下均称捐赠人)向基金会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实行自愿和无偿原则,数额不限,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内容包括:

(一)捐建(助)教学设施,捐献、捐建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二)捐资设立各类基金以及奖学金、奖教金;

(三)捐助专项事业发展;

(四)捐赠图书资料以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五)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他捐赠。

第五条  捐赠人可以与基金会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人捐赠的现金、汇款、支票、有价证券等统一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开具相关凭证,并由基金会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接受实物捐赠的,由受赠单位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受赠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并报基金会备案。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对捐赠进行管理,审核上年度捐款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本年度捐款用途,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第六条  捐赠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捐赠:

(一)现场捐赠:捐赠人可到基金会办公室直接捐赠。

(二)银行捐赠:通过银行捐款至基金会帐户。

(三)在线捐赠: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在线捐款。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组织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八条  捐赠回馈方式

(一)所有项目捐赠,无论种类数额,均颁发捐赠证书。根据捐赠人意愿,可以举行专门的捐赠仪式。

(二)经捐赠人同意,在基金会及受赠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并通过其他媒体广泛宣传。

(三)获得冠名权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单位协商,根据意愿确定不同类型和期限的冠名权。如:获得庆典系列活动、建筑物、实验室、各种奖助金、道路、园林、景观等的冠名权,也可以独家赞助、友情赞助或合作赞助等方式予以冠名。

第九条  暂行办法由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