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我们
信息公开

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编辑:校友办 | 发表日期:2022-01-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进行筹集、管理社会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基金会理事会。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基金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本基金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教育厅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实行预算、决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日常财务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资产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会人员在秘书长的领导及监督下,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及本基金会的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全面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财务领导汇报,提出合理建议。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机构要根据基金会的任务和目标编制年度预算,报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须履行审批程序。要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将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九条 会计人员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对每笔经济业务安排合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详细、合理,使用正确,金额相符,账目清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合理化。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负责发票的保管和开具;按国家关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票应按照捐赠协议或到帐资金经领导审批后方能开具。出纳人员负责本基金会银行、现金的日常收支工作,包括银行支票的保管、签发、汇款等,现金的保管、收付及银行、现金账的登记对账工作。出纳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基金会关于货币资金的有关规定,审核单据,账目清楚,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库存。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凡向本基金会捐资,可签定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及基金会承诺等,均开具基金会正式捐赠收据。

第十三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帐户。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十四条 募集的资金进入基金会帐户后,应单立科目,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个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个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接受的设备物资等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扣除设备物资在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招待、人员劳务等费用后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帐。如果设备物资等实物定向捐赠给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的校内单位支付,设备物资等实物按原值入帐。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资助项目支出、基金管理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支出

1.指定用途捐赠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个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2.非指定用途捐赠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后,研究形成决议,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组织实施。

3.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单位(个人)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4.资助项目须凭实际发生费用的票据到基金会财务办理报销手续,所有报销单均须由资助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提出,报基金会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批准报销。

第十八条 管理费用支出

1.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的办公费、工作人员经费、各类会务费、宣传费、招待费等。

2.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不超过当年基金会总支出的10%。

3.基金管理费用核定范围内的支出与报销按照审批权限,由秘书长提出,报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

第十九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条  严格基金本金运作项目的审批制度,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非财政拨款形成的基金本金运作,须经专家论证后报理事会集体决策审批后执行。基金会的捐赠等收入除有协议约定用途外,应全部用于学校师资队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教学改革、科研创新、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及校园信息化等内涵建设支出,以及化解基本建设债务、学校师生奖补、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等基本支出。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合法、安全、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外,可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以及开展相关教育公益活动,可以列支管理费用。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指定及非指定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捐赠协议的严格执行,和捐赠的正确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规定或财务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书面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有权对捐赠给学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帐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